toppic
当前位置: 首页> 市场预期> 京师分享|京师律师被​今日头条、中国财经网、中新网等三十家媒体集中报道

京师分享|京师律师被​今日头条、中国财经网、中新网等三十家媒体集中报道

2022-03-29 01:09:52


京师律师被今日头条、中国财经网、中新网等三十家媒体集中报道




新闻资讯

NEWS




王朝勇:中国虚假诉讼领域领航者




初次听到王朝勇律师的名字,还是在他和孙铭律师联合主编的《中学生法治教育读本》正式出版发行的时候。读本通过深入浅出的案例分析,倾注了律师界对于中学生健康成长的浓浓爱心,也让万千学子牢牢记住了王朝勇这个名字。


人生充满巧合。再次遇到王朝勇律师,却是在他的新著《说赢就赢——虚假诉讼案例指导》一书即将出版之际。这位刚刚步入不惑之年的爽朗山东汉子,热情地接待了我们。而在他的办公室内,一摞摞的专著更是令笔者目不暇接,我们不禁反问自己:一位资深的执业律师,何以能够在繁忙的工作之余留下如此丰厚的著作?这位被业内人士称为“中国虚假诉讼领域第一人”的中青年律师,何以能够取得这样辉煌的成就?本期专访,我们将围绕虚假诉讼这一专业的名词,和大家一起走近王朝勇律师的人生旅程。


中国网:王律师您好,在此之前,我们不止一次听到律师业内人士称,在中国虚假诉讼领域的研究,您排名第一。那么,对于普通来说,这个虚假诉讼是一个相对陌生的名词,它的概念与犯罪构成是什么样的?


王朝勇:这个第一的排名愧不敢当,我只是在这个领域深入地做了一些工作。所谓虚假诉讼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从刑法第307条之一第1款的表述来看,本罪的保护法益似乎具有选择性,即只要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便具有违法性。但可以肯定的是,任何虚假诉讼行为,即使征得司法人员的同意,也妨害了司法秩序。所以,不可能存在某种虚假诉讼行为虽然没有妨害司法秩序,但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既然如此,就可以认为,虚假诉讼罪的保护法益仍然是司法秩序。


所谓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指以虚假事实为根据,。常见的情形是,通过伪造书证、物证,或者双方恶意串通提起民事诉讼。在刑事自诉、,不成立本罪。但是,如果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不妨碍本罪的成立。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本罪的结果要件。但如前所述,只要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就必然妨害司法秩序,就此而言,本罪属于行为与结果同时发生的行为犯。换言之,,,即使还没有开庭审理,也应当认定为本罪的既遂。但是,就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而言,则不是行为犯,而是结果犯。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不限于严重侵害他人财产,使他人成为民事诉讼被告而卷入诉讼过程的,就可以认定为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罪行为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包括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是单位。责任形式只能是故意,行为人误以为自己享有债权等利益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以本罪论处。


中国网:那么,在现实中,虚假诉讼案件的表现形式是什么样的,您能否结合实际案例给我们进行详细的解释?


王朝勇:实务中,虚假诉讼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我通过对相关案件的分类总结,认为虚假诉讼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一是基于先有的关系,在关系消灭后原告为获得非法利益而恶意诉讼被告,如乐某某诉某石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案:郑某某向乐某某借款250万元,后还款时未及时要回借条,乐某某将该250万元借条作为起诉依据,要求判决郑某某归还250万元及利息38646元。,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0年1月22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本案最终以乐某某撤诉告终。


二是诉讼当事人之间,或当事人与第三人,相互串通,以假证或伪证作为起诉事由,以虚假诉讼之形式骗得合法的执行依据,从而实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多分财产的目的。如王某某诉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马某某对原告的诉求没有异议,同时对与案件争议焦点有关的疑点也不予反驳,合议庭认为该案具有上述虚假诉讼的某些特征,故依法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三是当事人为阻碍法官案件事实查清而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或滥用管辖权异议、滥用申请鉴定的权利、躲避送达等以求拖延诉讼。如某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与某通信集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该通信器材公司申请对涉案协议中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的签字、捺印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王某某一直未提取指纹样本,并在其后庭审中对有关印章的鉴定结论不予认可,要求重新鉴定指纹和笔迹。


四是通过对证据材料的非法处理,如通过隐匿、伪造、变造、毁损等行为,为虚构的关系提供支撑,以获取非法利益。如吴某某虚假诉讼洪某某案:吴某某与洪某某恶意串通伪造高额借条后,,诉请洪某某还款。诉讼中洪某某作出承认借款事实的虚假陈述。。吴某某持执行依据申请冻结洪某某的一套已与他人协议出卖的房产。,遂将案件移送至当地公安分局。,;洪某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


中国网:我们获悉,您主持并担任主编之一的新著《说赢就赢——虚假诉讼案例指导》一书即将出版,这个书名“说赢就赢”是否有些过于肯定了?您在工作之余,每年都坚持利用休息时间撰写著作,其核心动力是什么?


王朝勇:我所提出的“说赢就赢”,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民商事案件一旦确定为是虚假诉讼,就是刑民交叉案件了,便有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罪,所以说说赢就赢了!


近几年,虚假诉讼出现率逐年递增,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仅2007年以来,,涉案金额高达3900余万元;截至2008年5月,。从2008年至2009年3月底,浙江检察机关共查办虚假诉讼案件60件,其中已有45件经抗诉或再审建议得到了改判。现有数据显示:浙江省温州市从2012年至2014年9月,相关部门查处虚假诉讼201件,审查后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122件,公安机关刑事立案77件、103人,;江苏省常州市从2011年到2013年,查处虚假民事诉讼行为50余起,涉案标的达2000余万元。


所以,在这样一个大的背景之下,我们撰写并出版《说赢就赢-虚假诉讼案例指导》一书,便具有了重要的时代特色和现实意义。通过我在虚假诉讼领域的亲身实践和案例示范,能够让更多同行和社会各界对虚假诉讼有更加全面而深刻的认识,是我们中青年工作者的时代责任和本职义务。同时,对于我个人而言,这本书的撰写和编辑,也是对过往执业生涯的一个总结和反思,能够让我从中观测到中国虚假诉讼领域的全新方向,从而为下一步的工作和研究奠定更加扎实的基础。



中国网:您现在所在的京师律师事务所,规模庞大,且在业界享有盛名,在此也请您对其作一个简单介绍?在您的执业生涯中,有哪些案件让您印象深刻,并对中国的法治社会建设有了新的感悟?


王朝勇: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具有20年历史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肇始于1994年,总部设在北京,是中国最早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也是最早获批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之一。成立至今,为影视、能源、电子、通讯、机械制造、房地产、证券、制药、金融、化工、保险、水务、采矿、冶金、造纸、交通、航空、铁路汽车、批发与国际贸易、零售、软件、电讯和高科技等40多个行业的客户提供过各类服务,取得了卓越成绩。


我所负责的虚假诉讼事务部,是国内律所成立的第一个虚假诉讼事务部,开创了业界先河。在我代理并胜诉的众多案件中,。


2008年,罗山县第二高级中学自石某处购买了高三资料3150本,高二教辅资料1920套,合计97848元。后来,该批资料被信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执法大队查获,认定其属于非法出版物,予以销毁,所以罗山二高后来并未支付该笔款项。但是,因为时过境迁,当时的证据保留并不充分,具体负责的执法人员也记不清事情具体的细节和教辅材料的数量。,,要求罗山二高给付石某全部资料款及利息。


我接受罗山二高的委托之后,在详细查阅案卷时发现,问题的争议焦点在于该批教材是否属于非法出版物,一审对此缺乏具体认定。我通过详细梳理,追根溯源,查证出石某所代理的教材出版方并未在注册地进行工商登记,因此不具备合法的出版、印刷、发行教辅资料的资质,进而延伸到其所开具的发票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最终,,石某与罗山二高签订的教辅资料买卖合同缺乏事实及依据,石某因不能举证证明其推销的教辅资料来源的合法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对其与罗山二高推销的教辅资料所形成的债权债务不予保护。最终,,驳回了被上诉人石某的诉讼请求。


比较典型的案件还有江西戈阳县魏某诈骗案。2013年,,。在此之前,魏某已经在刑事拘留之后被执行逮捕,。我接手这起案件之后,通过对细节的周密分析,抽丝剥茧,查找出了案件在审查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忽略掉的关键内容,形成了辩护意见,、深入沟通。最终,,,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在我的执业生涯中,像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我认为,,权力机关对于律师的辩护意见更加重视。而随着国家对律师行业责、权、利的加重,未来,中国律师将在虚假诉讼领域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供强大帮助。


中国网:今天与您交谈,让我们受益匪浅,谢谢您接受我们采访!



个人简历




王朝勇,山东人,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战略规划与案件指导部主任、虚假诉讼事务部主任;京师律师学院执行院长;京师中国企业重大事务解决中心副主任;。

社会任职: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事务专业委员会  委员

北京大学法学院  硕士研究生  兼职导师

清华大学法学院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联合导师

国际关系学院     硕士研究生  实践导师

北师大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北京)中心  核心成员

中国东盟合作(北京)中心第一届理事会  理事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战略研究院  高级顾问  专家委员会委员

成都理工大学“与青年发展研究院”专家委员会委员

点睛网络律师学院  高级培训师

海南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业务范围:
主要执业领域为民商事诉讼、仲裁服务、公司服务、刑民交叉案件、学校顾问、政府顾问。在多年的办案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运用扎实的理论功底,幽默机智的法庭辩论,为客户争取合法利益的最大化。其诚实、稳重、高效的工作作风深得客户好评。

主要业绩:
担任北京央广联合传媒投资有限公司的顾问;


担任遵义市凤岗县第一中学的顾问;
担任北京央广联合传媒投资有限公司的顾问;
担任山东金榜苑文化传媒集团的顾问;
担任中管融通(北京)商业保理信息系统科学技术研究院的顾问;
担任世纪儒源文化传媒集团(北京)的顾问;
担任法国巴黎世界瑰宝艺术协会的顾问;

担任北京兴罗兰钢管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顾问。
代理江西省弋阳县魏某某涉嫌虚假诉讼(诈骗罪)无罪辩护成功;
代理河南省罗山县第二高级中学买卖合同纠纷(石某涉嫌虚假诉讼)完美胜诉。


主要著作:

1、《保卫资本》由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

2、《说上就上》由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

3、《国有资产交易操作与实务》由中国发展出版社出版

4、《中学生法治教育读本》由云南出版集团公司云南教育出版社出版;
5、《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重点考题命题预测》由中国工商出版社出版; 
6、司考通系列之《卷一高分突破》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7、《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重点考题特AB卷》由朝华出版社出版; 
8、《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重点考题特AB卷》由朝华出版社出版; 
9、《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历年试题汇编及答案解析》由中国工商出版社出版; 
10、、论述题考前40题》由朝华出版社出版; 
11、、论述题考前26题》由朝华出版社出版;
12、《国家司法考试重点考题特A、B卷》由朝华出版社出版; 
13、《国家司法考试卷四高分绝密内参》由朝华出版社出版。


发表文章:
1、《深度解读中小企业风险控制》发表于祖国半月刊法制专刊2014年5月版;
2、《法治中国下的政府顾问制度》发表于两岸经贸发展与司法互助第一届学术论文集;
3、《证据视角下的虚假诉讼》发表于“中国律师网” 
4、《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研究》发表于祖国半月刊法制专刊2015年6月版。  


社会活动
每年受邀讲授国家司法考试辅导课程




其他媒体报道:






编辑|李慧婷




微信号:jingshlawyer加关注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010-50959999

官方网站:www.jingsh.com

官方微信号:京师律师

微博: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免费热线电话:4001666001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