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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科财经资讯】逾期未申报会造成什么后果呢?你准备好下个月报税了吗?

2022-07-13 21: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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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经常有漏申报、逾期未申报的情况发生,那造成的后果是什么呢?

下面由百科小编为你解说~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申报纳税包括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两个方面的内容。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通常会遇到不同形式的不依法申报纳税行为。探讨不依法申报纳税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责任,有助于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正确执法。

案例:个体工商户张某因事外出未能在申报期内赶回申报,税务机关于4月11日向其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4月15日前申报,该通知书由其妻子签收。4月15日张某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时,被告知要处以50元罚款。


未按时纳税申报的法律后果:


一、 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但按期缴纳了税款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的行为违反了纳税申报管理规定,破坏了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税务机关应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明确:“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按期如实进行了纳税申报,但逾期未缴纳税款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的行为违反了税款征收管理规定,导致国家税款不能及时入库。税务机关应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纳税人采取相应的措施。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明确:“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还可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案例:个体工商户甲在某集贸市场从事服装经营。2009年1月甲以生意清淡经营亏损为由, 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所在地税务所责令其限期申报,但甲逾期仍不申报。随后, 税务所核定其应缴纳税款1000元,限其于15日内缴清税款。甲在限期内未缴纳税款,并对 核定的税款提出异议,税务所不听其申辩,直接扣押了其价值1500元的一批服装。扣押后 甲仍未缴纳税款,税务所遂将服装以1000元的价格委托某商店销售,用以抵缴税款。



三、纳税人按期进行了纳税申报,但申报不实
申报不实与虚假申报的含义是一致的。针对纳税人的不实申报,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


(1)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且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纳税人的这种行为属偷税,税务机关应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明确:“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纳税人的这种行为,违反了纳税申报管理的规定,但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对这类行为,不能按偷税进行处罚,应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使核税权。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明确:“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在此基础上,税务机关应区别纳税人是否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应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按偷税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2)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但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应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按“情节严重”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五、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纳税人的上述行为既违反了纳税申报的管理规定,也违反了税款征收的管理规定。

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追缴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的应纳税款,并依据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明确:“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案例:某企业赵会计来电咨询。该企业是一家煤矿生产企业,2005年取得煤矿开采许可证,后来由于实施煤矿技改工程,一直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但在进行技改过程中有煤炭销售行为,期间曾办理过临时税务登记,现已注销。前不久,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逾期未申报行为,要求补缴税款。




风险提醒:公司注册好后,不管有无收入,均需按时纳税申报。企业停业或破产等原因需要做注销的,请及时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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