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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政部预算司
财预〔2017〕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财政部
2017年7月21日
附件:
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县级财政“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以下简称“三保”)的总体目标,保障基层政府实施公共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县级政府弥补减收增支财力缺口,奖励地方改善财力均衡度、加强财政管理提高管理绩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准确、全面地掌握县级财政运行情况,科学、客观地评价地方基本财力保障能力、努力程度和工作实绩。
第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政策,加大对下转移支付力度,向省以下财政部门分配、下达奖补资金时,向基层困难地区倾斜,并对县级“三保”支出保障情况进行动态监控。
第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科学统筹自有财力和上级政府转移支付,认真落实“三保”支出保障责任。
第三章 补助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县级市和农业人口占辖区内总人口比重超过50%的区(以下简称县)。
第七条 财政部依据县级政府承担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民生支出以及其他必要支出等,核定县级政府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并根据政策变化情况,每年适时予以调整。
(一)人员经费。包括国家出台的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贴补贴,养老保险支出,工资性附加支出,地方津贴补贴和离休人员离休费等项目。
(二)公用经费。包括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费等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等其他资本性支出。
(三)民生支出。主要包括国家统一制定政策,涉及农业、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科学技术、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保障性住房和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等支出。
(四)其他必要支出。包括必要的基本建设支出和其他社会事业发展支出。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以财政部核定的保障范围和标准为基础,适当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标准。
每年11月底前,,确定本地区下年度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标准,制定提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水平、改善县级财力均衡度、加强县级财政管理提高管理绩效的工作计划,上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九条 ,结合各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省级财政调控努力程度,采用因素法对省级财政分配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对县级财政减收增支额予以补助;对县级财力均衡度较高、县级财政管理较为规范绩效管理水平较高的地区给予奖励。根据县级财政运行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奖补资金比重。
第十条 为支持地方提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水平,,对县级财政减收额、新增基本财力保障需求给予补助,并加强相关转移支付的统筹衔接。
第十一条 为引导激励地方各级财政将财力向基层、向困难地区倾斜,改善县级财力分布横向、纵向的均衡度,缩小县域间财力分布差异,对县级财力均衡度较好的地区给予奖励。
(一)横向奖励。按照各地县级财力均衡度进行奖励,重点奖励均衡度较高的地区。
(二)纵向奖励。将各地年度间县级财力均衡度进行纵向比较,对改善的地区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为引导地方强化县级财政管理,依据县级财政管理水平,实施正向或逆向激励。
(一)人员控制逆向激励。为落实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对财政供养人员增加的地区实施扣款。
(二)收入质量奖励。为促进县级政府提高收入质量,对县级税收收入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比重列前20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给予分档奖励。
(三)绩效评价奖励。为促进县级政府优化支出结构,,保障和改善民生,,安排一定奖励。
第十三条 ,、县级财力均衡度低于0.6的地区,相应扣减对所在省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或税收返还,直接分配下达给县。对存在保障水平和财力均衡度过低,,予以约谈、通报批评和问责。
第十四条 省、市级财政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
第五章 运行监控
第十五条 省、市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县级财政运行监控体系,及时、准确掌握县级财政运行情况,科学、客观地评价县级政府落实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责任的能力、努力程度和工作实绩,切实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 对县级“三保”支出保障情况进行监控,在预算编制阶段,主要监控县级财政部门是否统筹财力,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优先保障“三保”支出,积极落实保障责任;在预算执行阶段,主要监控“三保”支出是否按照预算安排和进度有序支出。
第十七条 每年2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报送上年工作总结,包括本地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工作进展情况、减收增支额弥补情况、县级基本财力水平提高和均衡度变化情况等内容。
第十八条 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对地方分配、管理和使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预算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的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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