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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资讯】家族信托的五种业务模式与应用实践

2022-07-03 20:56:55

近年来,家族信托业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家族信托是受托人受个人或家庭委托,以实现高净值客户的家族财富保护、管理及传承为目的,代为打理或处置家族财富的财富管理形式,受益人主要为家庭成员。


目前,国内家族信托以及以全权委托、家族基金及家族办公室等为代表的类家族信托业务的开展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第三方机构等均依据自身集团、客户、组织架构等方面的特点,初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五种业务模式。



资产管理型


当前国内家族信托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信托文化”尚处于培育阶段,信托相关制度也限制了家族信托架构设计核心功能的发挥空间,以资产增值为目标的资产管理依然是家族信托或类家族信托业务的重点,形成了以全权委托为代表的家族信托“资管化”业务模式。

 

从客户参与度来看,家族信托业务的资产管理模式主要两种:全权委托模式和咨询顾问模式。全权委托模式,客户全权委托受托人,按照事先约定投资框架代理客户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私人银行在注重客户需求和个性化服务的基础上为客户私人定制资产管理方案,并提供一揽子的金融解决方案。咨询顾问模式下,客户依据业务团队提供的金融产品投资价值信息及买卖建议,做出投资决策,下达交易指令给业务团队,业务团队负责交易操作并及时向客户报告。

 

全权委托在制度设计上使客户与受托人形成利益共同体,具备规模效应,分散风险,增强流动性,提高了服务效率,也增加了客户对受托人的忠诚度。总体来看,资产管理型机构更倾向于全权委托模式,瑞士隆奥银行便是典型案例。


投行/基金型


所谓“投行/基金型”指的是采取家族基金、慈善基金等类家族信托的投行操作手法实现家族财富的保护、管理及传承,不仅关注家庭财产管理还关注家族企业管理。家族企业管理主要依托家族基金。,考虑企业的发展安排和家族财富分布。境内家族基金主要考虑家庭财产管理及企业发展。根据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及需求,为客户提供家族企业发展及传承相关的服务,包括:产业扩张、市值管理、投融资方案、企业上市及企业接班等。



竞争合作型


开放式平台化模式是竞争合作型的代表,公司内部形成完整的业务链条,实现专业化的分工与合作。家族信托团队的核心功能在于资产及服务配置,负责实现客户需求和产品供应的对接。平台化的运作模式,将营销与客服、产品生产与供应、风险控制与中后期管理等非核心业务剥离出来,外包给公司其他业务部门或从公司外部引入,专注于资产配置方案的设计与实施相关工作。平安集团旗下的平安信托及平安私行的家族信托业务是平台型业务模式的典范。

 

除此之外,一些独立的家族办公室也采用平台形式,一方面搭建金融产品平台——EAM平台,集中采购跨境金融产品或服务,另一方面引入外部客户经理(EAM,External Account Manager),承担拓展高端客户、产品和服务销售、客户关系维护等职责,形成与金融机构合作共赢的商业模式。EAM平台将产品或服务销售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分派给外部客户经理。


机构部门型


从组织架构来看,商业银行的家族信托业务主要集中在私人银行部下开展,信托公司的家族信托业务通常为公司二级部门。目前,越来越多的机构借鉴海外模式,开辟了家族办公室或“类家族办公室”,专门为超高净值个人及家族提供定制化金融服务。海外家族办公室通常以独立法人形式运营,根据服务家族的数量,海外家族办公室可分为单一家族办公室和多家族办公室。从组织架构来看,现阶段国内的家族办公室主要有独立部门型和独立法人型两种组织形式。

 

部门型:

中国银行于2013年推出家族办公室业务,通过“133”服务体系(中银集团一个平台,银行专业团队、顾问团队和海外团队三个团队),为超高净值个人及家庭提供个人金融、企业金融和增值服务等服务。

 

法人型:

主要目标是以全球视野整合资源,向家族客户提供全权委托资产管理、为家族财富传承建立保护性结构及帮助客户进行全面资产梳理等一体化解决方案。



架构设计型



架构设计型模式重视信托保护结构设计。外贸信托的全权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模式是典范。家族信托按照事先约定的合同条款“自动驾驶”,具备不可撤销、剥离委托人实际控制权、风险隔离、跨代传承、纯他益性、民事信托等特点。

 

目前国内家族信托没有形成判例,全权信托的设计理念主要是为了确保家族信托财产权的真实转移,最大程度地保证家族信托的有效性。从国际经验来看,委托人保留权力信托可能会损害信托的资产保护功能,甚至可能被视为“恶意信托”,被判无效。

 

此外,为了对受托人进行监督,制衡受托人权力,使家族信托更好地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执行,可以引入信托监察人制度。信托监察人并非家族信托(公益信托除外)的生效要件。信托监察人由委托人委任,可以指定信任的律师、会计师及第三方机构等担任,若监察人过世,还可以委任二代监察人。信托监察人的权力需谨慎配置,权力过大可能会妨碍受托人职责的行使。

 

注:文章改编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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