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等项目”可向“项目等钱”转变
省级指导各地项目主管部门,结合自身实际,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提前做好规划编制、项目库建设等前期准备工作,完善扶贫项目事前工作,由“钱等项目”向“项目等钱”转变。
鼓励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实行先建后补机制
明确规定各级从收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文件到下达资金的时限,具体为省级15天,州市级10天,县乡级10天。鼓励县级对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实行先建后补机制,确保资金尽早发挥效益。简化财政报账手续,实行乡级报账制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乡级报账管理办法。
导致资金结余结转将承担责任
将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划分为省级、州市级、县级、乡级,并将部门的职能职责从项目前期到资金拨付、从项目验收到资金报账等环节进行梳理和明确。在绩效考核时,按照职能职责和扶贫清单,遵循“谁出错、问责谁”的原则严格奖惩,具体为:规划滞后导致资金结余结转,由规划牵头部门承担责任;项目不成熟导致资金结余结转,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资金下达不及时导致资金结余结转,由财政部门承担责任;项目验收不及时导致资金结余结转,由验收牵头部门承担责任;未收回部门已上报的项目净结余资金导致结余结转,由财政部门承担责任;报账不及时导致资金结余结转,由项目报账部门承担责任;审批不及时导致资金结余结转,由项目审批部门承担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其他情况导致资金结余结转,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处理。
连续两年未使用完的资金由县级收回
2017年及以后年度形成的财政专项扶贫结余结转资金,各地当年结余结转率(结余结转资金占财政预算内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数的比例)必须控制在8%以内。超过8%的结余结转资金,区分情况处理:当年净结余资金可由本级财政收回本级国库的,统筹用于当地脱贫攻坚任务;连续两年未使用完的资金,由县级收回统筹安排用于脱贫攻坚,同时,省财政厅根据核实后的结余结转数,相应调减该地区下一批次的省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数。
“突击花钱、违规花钱”将被严肃处理
各级各部门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的同时,坚决杜绝为加快支出进度而弱化资金管理,防止出现违规开支和不讲效益的“突击花钱、违规花钱”,以及违规“以拨作支”、虚列支出、挤占挪用等行为,一旦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严肃处理。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来源:云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