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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信息 | 云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推出了一些新措施

2021-06-09 00:41:48

为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从县级层面彻底治理我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余结转问题,力争国家对我省扶贫资金绩效评价达A级,结合我省实际,近日,省财政厅牵头制定了《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结余结转综合治理办法(试行)》,通过建立长效机制,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加快财政预算执行进度、划分各级各部门职责、建立考评与预算挂钩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监控制度,确保彻底解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结余结转问题。


据介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余结转问题是我省扶贫资金管理中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2017年,我省相继制定出台了《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支出进度的通知》《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余结转整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通过加快支出、加大督促等措施, 2016年以前形成的结余结转资金已经全部实现了清零。

“治理办法”中明确以下内容


“钱等项目”可向“项目等钱”转变


省级指导各地项目主管部门,结合自身实际,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提前做好规划编制、项目库建设等前期准备工作,完善扶贫项目事前工作,由“钱等项目”向“项目等钱”转变。


鼓励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实行先建后补机制


明确规定各级从收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文件到下达资金的时限,具体为省级15天,州市级10天,县乡级10天。鼓励县级对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实行先建后补机制,确保资金尽早发挥效益。简化财政报账手续,实行乡级报账制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乡级报账管理办法。


导致资金结余结转将承担责任


将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划分为省级、州市级、县级、乡级,并将部门的职能职责从项目前期到资金拨付、从项目验收到资金报账等环节进行梳理和明确。在绩效考核时,按照职能职责和扶贫清单,遵循“谁出错、问责谁”的原则严格奖惩,具体为:规划滞后导致资金结余结转,由规划牵头部门承担责任;项目不成熟导致资金结余结转,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资金下达不及时导致资金结余结转,由财政部门承担责任;项目验收不及时导致资金结余结转,由验收牵头部门承担责任;未收回部门已上报的项目净结余资金导致结余结转,由财政部门承担责任;报账不及时导致资金结余结转,由项目报账部门承担责任;审批不及时导致资金结余结转,由项目审批部门承担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其他情况导致资金结余结转,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处理。


连续两年未使用完的资金由县级收回


2017年及以后年度形成的财政专项扶贫结余结转资金,各地当年结余结转率(结余结转资金占财政预算内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数的比例)必须控制在8%以内。超过8%的结余结转资金,区分情况处理:当年净结余资金可由本级财政收回本级国库的,统筹用于当地脱贫攻坚任务;连续两年未使用完的资金,由县级收回统筹安排用于脱贫攻坚,同时,省财政厅根据核实后的结余结转数,相应调减该地区下一批次的省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数。


“突击花钱、违规花钱”将被严肃处理


各级各部门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的同时,坚决杜绝为加快支出进度而弱化资金管理,防止出现违规开支和不讲效益的“突击花钱、违规花钱”,以及违规“以拨作支”、虚列支出、挤占挪用等行为,一旦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严肃处理。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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