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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在线】我市公积金下半年临时上浮额度,最高60万元

2021-10-11 04:03:58

我市购房公积金贷款推出多重利好

下半年临时上浮额度,最高60万元

取消公积金贷款申请次数限制,第三套及以上不能贷款;试行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业务

本报讯 广大购房户热盼的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等措施,将从7月1日起实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昨天发布通知,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


在一定时期内临时上浮贷款最高额度


通知称,对2015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期间购房(新建商品房以房管系统登记备案日期为准,二手房以契税完税凭证日期为准)的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每户40万元,再上浮50%。


取消90平方米以下及以上对贷款最高额度的区分,取消公积金贷款申请次数限制,但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对在2015年6月30日前(含)购房的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原政策执行。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额度:单方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家庭,不足15万元按15万元计算,双方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家庭,不足25万元按25万元计算。


试行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业务


根据目前我市公积金资金实际情况,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在存贷比高于85%时,可试行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业务。贴息支出在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贴息规模由市中心及各分中心根据相关测算确定。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可贷额度计算方法按申请人及配偶等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一定倍数确定,余额按贷款申请前6个月的平均余额,倍数暂定为15倍。


考虑到目前已购房尚未贷款的职工贷款额度的稳定性,贷款可贷额度计算方法调整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套房”以房管部门登记为准


对于限制贷款的“第三套房”如何界定?记者上午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第三套房”的认定,需结合两个条件,一是以购房所在地房管部门登记为准;第二还要看央行个人征信系统中的按揭记录。


另外,我市将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确定方式,由“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确定”调整为“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平均余额的一定倍数确定”。这样的调整,一方面体现了贷款权利和缴存义务对等原则,实行存贷挂钩机制,另一方面也对那些长期缴存公积金但月缴存额不大的中低收入水平购房者给予倾斜。


推出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


本省行政区域内,就业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舟山市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舟山市辖区内购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贷款。异地贷款首先在浙东(宁波、舟山、绍兴、台州、嘉兴)五城市间试行。


据了解,《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异地贷款管理办法》即将出台,届时将在全省范围内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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