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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财经“走出去”节目:解读“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黄伟专访上海四达会计师事务所 税务合伙人 李兆婴先生

2021-10-16 03:29:00

201712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84、,[2017]39号)“对我国居民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分回国内符合条件的境外所得,研究出台相关税收支持政策”的要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的。目的在于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降低走出去企业的总体税负,提升了国际竞争力。


84号文有两个亮点:


1.84号文允许取得境外所得的企业选择“分国抵免法”或者“综合抵免法”计算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原规定只能采用“分国抵免法”按照新的综合抵免法下,同时在多个国家(地区)投资的企业可以统一计算抵免限额。企业投资高税率国而无法实际抵免的部分,可以用于调剂投资低税率国而需要补缴税款的差额,从而增加企业可抵免税额并降低企业境外所得整体税负。同时,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抵免方法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尚未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新选择的抵免方法计算的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即企业此前在分国抵免法下还有尚未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5年结转期的剩余年限内,按照综合抵免法计算的抵免限额继续结转抵免。企业不会由于选了不同的抵免方法而失去以前尚未抵免的余额。但是84号也规定了,方法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2.在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计算该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将原来的三层抵免层级扩大至五层,但对外国企业的持股比例要求则未有变化。即:

第一层: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二层至第五层:单一上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该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规定持股方式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有境外所得抵免事项的“走出去”企业应该充分84号文带来的利好政策,尤其是存在多个国家投资并且税率有高低差,未充分抵免的企业,应该选择新的“综合抵免法”,让不同国家(地区)的抵免限额能够互相调剂使用,减少企业整体的税负,也节省企业的现金流。


同时,对股息部分的间接抵免应该准确判断是否存在第四、第五层级的持股关系,以及持股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对于存在符合84文件规定持股比例的多层投资,企业应该重新计算可以抵免的税额,应抵尽抵。


84号文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即意味着这个利好政策将适用于2017年度的企业汇算清缴。换而言之,“走出去”企业将在2017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即2018年5月底前)面临抵免方式的选择。注意,一旦选定5年内不得改变。


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以下为节目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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